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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莫凤娟、容道贵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凤娟,容道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凤娟,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容道贵,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凤娟与被执行人容道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容道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容道贵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容道贵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桂0321执158号执行裁定书,强制将被执行人容道贵名下的位于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4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莫凤娟名下;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人莫凤娟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