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生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生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56号罪犯吴生金,男,1962年5月9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凤凰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州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生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元梅经济损失二万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维持对上诉人吴生金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对上诉人吴生金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吴生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2年8月3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生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吴生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生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3.8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生金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生金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田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