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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臧运刚与王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运刚,王儒山,吕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859号原告:臧运刚,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儒山,男,1961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吕阁,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臧运刚与被告王儒山、吕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臧运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运刚以原告已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运刚负担。审判员  车南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焱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