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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训华、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训华,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刘训华,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训华与被执行人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训华于2017年4月18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