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贺伯程、田学军等与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伯程,田学军,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1070号原告贺伯程,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田学军,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喜春(特别授权),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邵东县流光岭镇流市村。法定代表人李永忠,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海娟(一般代理),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贺伯程、田学军与被告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光湖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彩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伯程、田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喜春,被告流光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伯程、田学军诉称,2015年6月,被告与两原告口头约定进行老房子的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完工后,2016年2月4日,原、被告就该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尚欠两原告工程款29559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4月以前核查工程量,如有出入按实核减,如4月份未核实,则按结算单结算,于2016年7月付清工程款。现双方约定期限已过,被告未按约定付款。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所欠两原告工程款2955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贺伯程、田学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企业公示信息报告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欠条原件,拟证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29559元;被告流光湖公司辩称李永忠在不知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在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墙漆脱落,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被告要求两原告返工并赔偿材料钱。为支持其辩称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照片8张,拟证明两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质证认为被告结算时并不知道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当时两原告到劳动部门投诉被告,劳动部门给出要求两原告返工的答复。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1、2予以认定。证据3系被告流光湖公司法人李永忠签字出具的欠条,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本院采信的上述证据,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6月,被告流光湖公司老房子外墙需要翻新刷漆,与两原告达成口头装修约定。2016年2月4日,原、被告就工程结算,被告尚欠两原告工程款29559元。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被告流光湖公司可在2016年4月前核查工程量,如有出入,按实核减。如4月份未核实,按账单结算,款于2016年7月份结清。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流光湖公司因外墙翻新与原告达成口头装修约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两原告为被告进行了外墙装修,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2955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两原告所承揽的装修工程业已结算且已交付使用,被告流光湖公司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贺伯程、田学军工程款人民币29559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被告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员 李彩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