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宝财与XX、王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财,XX,王金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张宝财,XX,王金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803号原告:张宝财,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王金波,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0042041-X。负责人:许世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颖,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职工。原告张宝财与被告XX、刘金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宝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432元,减半收取2716元,由原告张宝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