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坤与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994号原告:李坤,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法定代表人:胡建飞,总经理。原告李坤诉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坤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坤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