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盛前锦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前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6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前锦,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前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前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盛前锦在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九街100号二楼开设棋牌室,供他人赌博抽头牟利。同年3月5日1时许,王某、陈某、金某2、吴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该棋牌室内以“十三道”的方式赌博,约定每道价格为100元,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7200元及头钱1400元。现违法所得14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盛前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1、朱某、金某2、王某、吴某、陈某的证言,抓赌现场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盛前锦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前锦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盛前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前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盛前锦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