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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仁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仁友,夏玲君,邵仁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胜。被执行人邵仁友,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夏玲君,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邵仁富,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仁友、夏玲君、邵仁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仁友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仁友在温岭市城西万恒达制钉厂享有的股权[出资额:2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