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贤芬与沈桂奇、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贤芬,沈桂奇,邢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73-1号原告常贤芬,女,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系东风公司员工,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沈桂奇,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邢玉梅,女,汉族,1966年1月10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系被告沈桂奇妻子)。原告常贤芬诉被告沈桂奇、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鄂0302民保13号民事裁定,对原告常贤芬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辽宁路9号3幢xx号房产(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常贤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贤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常贤芬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辽宁路9号3幢xx号房产(房产证号:××号)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