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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贤芬与沈桂奇、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贤芬,沈桂奇,邢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73-1号原告常贤芬,女,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系东风公司员工,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沈桂奇,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邢玉梅,女,汉族,1966年1月10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系被告沈桂奇妻子)。原告常贤芬诉被告沈桂奇、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鄂0302民保13号民事裁定,对原告常贤芬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辽宁路9号3幢xx号房产(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常贤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贤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常贤芬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辽宁路9号3幢xx号房产(房产证号:××号)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