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龙云、毛喜梅与昆明人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云,毛喜梅,李娅,昆明人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龙云,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毛喜梅,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娅,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被执行人:昆明人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龙云、毛喜梅与被执行人昆明人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云、毛喜梅于2016年1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2900元,执行费18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程序,本院已经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昆明人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娅的可查控财产,但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昆明人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执3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虹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