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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佳,萍乡市联华纺织有限公司,江西鸿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建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418号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7878514XG。法定代表人:李久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革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香,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钟佳,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被申请人:萍乡市联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556040366E。法定代表人:向鸿武。被申请人:江西鸿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日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5640642-1。法定代表人:向鸿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日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5114739-6。法定代表人:向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萍乡市博华建材厂,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日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15927086-2。法定代表人:向时辉,该厂厂长。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佳、萍乡市联华纺织有限公司、江西鸿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佳、萍乡市联华纺织有限公司、江西鸿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建材厂名下的653100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佳、萍乡市联华纺织有限公司、江西鸿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建材厂的653100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小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南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