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先花、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花,王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杨先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王庆国,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先花与被执行人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8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庆国名下的座落于连江县住宅房。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凌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