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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宏伟、赵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伟,赵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孙宏伟,女,1982年3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博,男,1984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博应当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孙宏伟支付房款等共计130000元,但被执行人赵博至今未履行(2016)鲁0391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博名下的银行存款13185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