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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飞扬、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扬,张晓红,金华天地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刘飞扬,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张晓红,男,汉族,1946年5月11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金华天地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294121-3。法定代表人:张晓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飞扬与被执行人张晓红、金华天地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196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飞扬于2016年0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晓红、金华天地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3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飞扬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