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李晓斌、唐汇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斌,唐汇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087民督7号申请人:李晓斌,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唐汇松,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人李晓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晓斌称,被申请人唐汇松因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同年5月1日借款5000元,并立下借据二张。申请人李晓斌现要求被申请人唐汇松偿还借款2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汇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晓斌25000元。申请费142元,由被申请人唐汇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政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中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