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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金保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号罪犯李金保,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8日作出(2009)州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保犯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合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将该犯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2月2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龚杰、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金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金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金保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金保减刑建议及举证情况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0.5分。上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该犯月均消费539元,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消费记录、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保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履行财产刑,且职务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保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