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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进与王随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王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47号申请执行人王进,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随强,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进与王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随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王随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9月31日止;借款本金2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月利率均按1.5%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王随强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随强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随强的银行工资账户。后申请人王进同意被执行人王随强只需支付其本金、相应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5980元,同时申请人王进自愿放弃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0元由被执行人王随强支付,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随强银行账户存款并及时支付申请人。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