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龙凯、谢行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龙凯,谢行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61号申请人刘龙凯,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古成进,河南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田田,河南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行通,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刘龙凯与被申请人谢行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龙凯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行通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3201051900337204363号的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刘龙凯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龙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行通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