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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增权,潘贤花,潘海良,潘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姚增权,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潘贤花,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潘海良,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潘悦,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增权、潘贤花、潘海良、潘悦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50953.2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124元、执行费366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增权、潘贤花、潘海良、潘悦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3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