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韦开荣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开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15号罪犯韦开荣,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开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韦开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韦开荣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韦开荣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开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109.3分。因违规扣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韦开荣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违规扣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开荣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