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向荣、傅翔荣、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傅向荣,傅翔荣,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傅向荣。被执行人傅翔荣。被执行人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向荣、傅翔荣、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向荣、傅翔荣、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傅向荣、傅翔荣、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