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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周平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周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87号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溪港村,法定代表人周平峰。诉讼代表人徐小娟,系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周平峰,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住苏州市吴江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平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徐小娟、被告人周平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周平峰在担任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其弟弟周某1(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蔡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购货单位为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淮安市仁品纺织织造有限公司、淮安市壮壮纺织织造厂、淮安朋涛纺织织造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76230元,税款人民币127315.48元,已全部申报抵扣。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平峰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平峰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平峰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平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1、蔡某、洪某、范某、赵某、周某2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照片、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查询信息、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抵扣证明、电子表单、记账凭证、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银行缴款客户回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周平峰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平峰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酌情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平峰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平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吴江市雪峰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平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