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冬林与赵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林,赵明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789号原告:高冬林,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赵明保,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高冬林与被告赵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我院立案后,原告高冬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冬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冬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高冬林负担。审判员 鲍德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