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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冬林与赵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林,赵明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789号原告:高冬林,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赵明保,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高冬林与被告赵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我院立案后,原告高冬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冬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冬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高冬林负担。审判员  鲍德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