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0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继科与张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飞,赵继科,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异32号异议人:邓小飞,女,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赵继科,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赵继科与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小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邓小飞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10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其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南部新区××××城F地块××××SZ-01幢2单元26层5号住房(房产证号:2016×××××××),该房屋是其用婚前财产187761元支付首付并以按揭方式购买。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立即中止执行该房屋。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赵继科与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黔0502执10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勇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南部新区××××城F地块××××SZ-01幢2单元26层5号住房(房产证号:2016×××××××),该房屋共有人邓小飞;邓小飞与张勇于2013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9日离婚;张勇等与赵继科不当得利纠纷产生于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2015年7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勇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不当得利款215000.00元返还赵继科。本院认为,登记于被执行人张勇名下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南部新区××××城F地块××××SZ-01幢2单元26层5号住房(房产证号:2016×××××××),系被执行人张勇和异议人邓小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勇等与赵继科不当得利纠纷产生的债务属被执行人张勇的个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院在执行赵继科与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封该房屋并无不当。但被执行人张勇、异议人邓小飞在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对此,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赵继科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异议人邓小飞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邓小飞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