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739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魏某,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刘某某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