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8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学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881-4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被执行人:童学贵,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0424执188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童学贵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童学贵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