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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8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学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881-4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被执行人:童学贵,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0424执188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童学贵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童学贵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