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桥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桥生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2017)云032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桥生,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桥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培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杨桥生在“烂石滩”一路边采摘罂粟果实,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桥生在陆良县戴家尧医院北边的“山盘磨”自己地里播撒。2017年3月2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1337株,经鉴定,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检出吗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桥生无视国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桥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吉华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人民陪审员 俞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栩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