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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西咸新区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奥金帝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咸新区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国奥金帝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国奥金帝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奥金帝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陕西国奥金帝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返还西咸新区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由2014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陕西国奥金帝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给付西咸新区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损失款人民币378651元整。案件受理费659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陕西国奥金帝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将人民西路彩虹转盘东南角国奥金帝房号为A11804,面积为73.02平方米一套住房以物抵债给西咸新区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抵价为307440元,西咸新区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放弃9148元,剩余18万每个月给付三万,现已履行6万元本年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47号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