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实验学校与江裕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实验学校,江裕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086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实验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河街道富强南路(新城西E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8020585659607。法定代表人:梁伍日。委托代理人:黄金全,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裕泉,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刘少斌,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智峰,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实验学校诉被告江裕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城劳人仲案字第[2016]576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在2006年至2011年7月5日前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2006年至2007年7月前的经济补偿金。二、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三、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奖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经清城区教育局批准,我校于2011年7月开始筹建,性质上是民办学校。2011年7月5日,被告因其原所在的新蕾学校停办而到我校应聘,双方首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而非《裁决书》所认定的最后一次合同。因此,在此之前,我校尚未筹建,根本不可能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我校与新蕾学校分属两个独立的法人,而且均为民办学校,财务上没有任何关联。原新蕾学校租赁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场所办学,由于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前收回物业的原因,新蕾学校停办后,我校亦没有承继新蕾学校的财产。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亦不是新雷学校和我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因此,我校无需支付2011年7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2016年6月,我校发现被告的相片出现在其他学校的招生简章上。为此,学校特意找被告了解情况,被告当时承认下学期应聘到该校任职不再在我校从事工作。2016年7月10日,到了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的期限,学校再次找被告了解其工作意向,被告称去意已决,不愿意与我校续签劳动合同,被告是因为已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而自动离职,故此我校无需支付从2011年7月至其离职前的经济补偿金。为此,我校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经本院查明,被告江裕泉因不服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城劳人仲案字第[2016]576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3月6日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1802民初998号。而原告也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因不服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城劳人仲案字第[2016]576号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将两案合并于(2017)粤1802民初998号案中进行审理,故对后起诉一方即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实验学校提起的诉讼不再重复处理,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实验学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建桦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