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金鑫与侯玉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金鑫,侯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戴金鑫被执行人:侯玉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8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