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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与陈华针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陈华针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746号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凤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3279。法定代表人:陈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耀、尤煦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针,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针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以要求与陈华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雪辉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丁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