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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民催1号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电子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德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强,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224542960、票面金额伍万元的整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惠红审判员  吴春育审判员  龙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天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