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衡庆、珠海市德联吉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衡庆,珠海市德联吉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德联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松生市场二楼4、5、K、P轴。法定代表人:冯阳兵,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衡庆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德联吉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吉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衡庆再审申请称:一、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予再审。(2016)粤040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认定康富来花旗参茶属于标签瑕疵是法官个人判断,没有任何法律和证据来支持法官的判断。花旗参又名西洋参为一种中药,列入中华药典中,具有功效,一般消费者都知晓。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和功效很相似,易对患病的消费者产生治疗的错觉,加上商家虚假宣传泛滥,一些文化水平低的消费者无法识别。其曾投诉“忘不了”保健食品,该保健食品同样未标示“本品不能代替药品”,被政府食药部门处罚并在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衡庆本人购买涉案保健食品用途不定,即使本人明确知道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但亲戚朋友并不一定能分辨和知道。因此,康富来花旗参茶是属于影响食品安全和误导的两种情况都具备,不属于标签瑕疵。该判决认定此为瑕疵是对食品安全的不重视,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法的惩罚作用,理应改判。二、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签瑕疵的法律。什么是瑕疵,瑕疵必须符合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本案存在潜在危害的情况不算标签瑕疵。综上,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无任何依据,恳请贵院依法改判:1、撤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和第四项;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衡庆对康富来花旗参花十倍赔偿1736元的诉求。3、一审、再审的费用由德联吉泰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涉案商品《康富来花旗参茶》的名称看,虽然名称中有中药“花旗参”,但其中文文义仍是“茶”,且其外包装正面标示了“保健食品”字样,对于正常消费者来说应当知道《康富来花旗参茶》是保健品而非药品,故,《康富来花旗参茶》包装标签上虽没有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但完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节所作评述及判决并无不当,衡庆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衡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