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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1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委托代理人王国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干部。上诉人李帮君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初4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帮君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于2016年5月4日所作2016年(答)161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书)及公安部于2016年7月29日所作公复驳字[2016]8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部作出的被诉答复书及被诉决定书,判决公安部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公安部作出2016年(答)133号及134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李帮君申请公开的前述信息,系对公安部所作信息公开答复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且公安部所作被诉答复书及驳回李帮君行政复议申请的被诉决定书,未侵害李帮君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故对李帮君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所提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判决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宏玉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