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小珍与王强强、史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珍,王强强,史学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616号之一原告:吴小珍,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王强强,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史学琴,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珍诉被告王强强、史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珍撤回对被告王强强、史学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吴小珍承担。审判员 鲁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