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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555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姚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姚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555号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13212826816323366,住靖江市景龙苑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钱康,总经理。被告:杜姚芬,女,195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姚芬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