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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李茂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李茂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0091438-4。负责人马云军,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继会,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茂宽,男,1955年7月10日生,壮族,居民,住宜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茂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于2017年3月6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264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157.81元及利息14.18元(2016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调解书确认计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65元;三、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缴纳本案执行费3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1向被执行人李茂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李茂宽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表示认可,并同意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茂宽所有的房产予以解封及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茂宽与其妻唐桂花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刘三姐大道南路8号(龙江新城小区17幢1单元201号)房产一套(李茂宽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唐桂花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