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万万、徐岩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万,徐岩松,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万万,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岩松,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岩松、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岩松、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收入、银行存款5108791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