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邹文彬,江西兴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胡木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1283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760897877。被执行人邹文彬,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兴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216676。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和平与被执行人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邹文彬、江西兴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且已适当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和平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中执恢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庐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宇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