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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比达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比达袜业有限公司,黄有珍,张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篁园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293。法定代表人沈初阳。被执行人义乌市比达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525272-7。法定代表人黄有珍。被执行人黄有珍,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张阶忠,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7)浙0782民初596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2017)浙0782执44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有珍、张阶忠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兴苏路1号楼8-9号地块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有珍、张阶忠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兴苏路1号楼8-9号地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002116、c00002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字第15-2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