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淑艳申请麦春华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艳,麦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艳,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麦春华,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住广西百色田林县高速路收费站宿舍。申请人李淑艳与被执行人麦春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时间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