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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绍云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75号罪犯熊绍云,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州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绍云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2日、2011年8月15日、2012年11月30日、2014年5月20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熊绍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熊绍云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绍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6.4分。有六次违反监规记录,被扣9.1分。罚金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绍云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但因其有多次违规记录,且犯数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绍云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