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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金龙、周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龙,周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8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龙,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翔,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啸,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83600304-1。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丹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金龙因与被上诉人周啸、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9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建国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陈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