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3435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石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435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东侧矿大南湖校区南1000米。负责人:陈为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民,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伟,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琳,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