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94号申请人罗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石潭铁罗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骏马镇上南宁村。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案中,申请人罗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某某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5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李文忠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