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李治中、李国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治中,李国争,李滴楼,李爱荣,商水县固墙镇代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治中,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争,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滴楼,男,汉族,1947年10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荣,女,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固墙镇代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是09041645-5。负责人:戴继中,系该村支书。上诉人李治中因与被上诉人李国争、李滴楼、李爱荣、商水县固墙镇代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均认可涉案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为李治中,各方对承包期内村委会是否收回李治中的承包地、应否收回李治中的承包地、收回和重新发包承包地是否合法问题存在争议,本案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在上述争议问题是否成立,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后依法处理。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治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述涛审判员 王红飞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