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何书平与被告王中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平,王中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591号原告:何书平,男,194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柳河镇兴山村牌楼店屯。被告:王中汇,男,住伊春区前进街。原告何书平诉被告王中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书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玉贤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