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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何书平与被告王中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平,王中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591号原告:何书平,男,194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柳河镇兴山村牌楼店屯。被告:王中汇,男,住伊春区前进街。原告何书平诉被告王中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书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玉贤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