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江市嘉隆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嘉隆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71号原告吴江市嘉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星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林,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300号人社大厦。法定代表人沈震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铮,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国芳,女,1978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嘉隆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国芳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就工伤待遇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嘉隆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嘉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清远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