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成寿桂与姚金标、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金标,成寿桂,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浩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金标,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正隆,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寿桂,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秀夫南路上海花苑门面北-13。法定代表人:孙广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浩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向阳路金利商城1号楼。法定代表人:彭正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姚金标因与被上诉人成寿桂、原审被告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浩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金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益钧代理审判员 周 陇代理审判员 李 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甫 明 来自: